旅游合同书

时间:2024-12-09 06:00:22
旅游合同书

旅游合同书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旅游合同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旅游合同书1

林地流出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林地流入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充分利用荒山荒地资源发展林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保持生态、水土平衡,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民主乡小谷溪村石灰窑组(小地名华龙屋基)的壹仟亩(1000亩)集体荒山荒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具体面积以县林业局荒山造林验收面积为准)。转让林地的四至界线为:东至小谷溪村代家沟组组界;南:齐邓家湾大河;西:齐小谷溪村徐家山组曲别拉门的自留山边界;北:齐小谷溪村石灰窑组吉胡拉区的自留山边界。

二、荒山荒地转让的期限:流转期限为伍拾年。(即: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荒山荒地流转的价格(含以后林区公路的.占地补偿费)为每亩壹佰肆拾元。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乙方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荒山荒地转让费总额的百分之贰拾,待以乙方的名益办理了流转荒山荒地的林权证后,乙方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甲方转让费总额的百分之捌拾。

四、荒山荒地流转后,乙方在林地所辖的村组修筑公路时所占用农村居民的土地一律不另作补偿,土地上的附作物也不再作补偿。

五、流转荒山荒地的用途:本流转荒山荒地必须用于发展林业生产经营及相关种养殖业。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林建设。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自主决定荒山荒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及流转方式。

2、依法享有荒山荒地流转收益权。

3、按合同约定流转荒山荒地的期限,在期满后收回荒山荒地的经营权。

4、甲方确保流转荒山荒地的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分和经济纠分,不是甲方债务的抵押物。若在流转后发现原存荒山荒地有权属纠分和经济纠分,全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5、甲方有义务维护乙方荒山荒地的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流转合同。

6、遵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7、流转期内,若乙方需将获得经营使用权的荒山荒地再进行转包、出租、抵押、互换或以其他方式流转荒山荒地经营权的,应当报甲方备案。

8、协助乙方申领林权证或林权变更登记。

9、协助乙方处理修筑林区公路时遇到的困难和路政事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依法享有流转荒山荒地的使用、收益和对荒山荒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再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依法处置林木及产品,有权与其他承包方联合,将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林业合作生产。

2、有权享有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

3、流转荒山荒地被依法征用、占用,乙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4、有权享用已修好的通村公路,但有义务维护。

5、流转期满时,其林木所有权和林地附作物全归乙方处理,但期限不超过两年。若乙方需继续使用,甲方在第二次流转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6、持流转地的用途,乙方不得用于非法建设或闲置荒芜,只能用于发展林业生产经营和相关种养业。

7、乙方实施造林和管护的措施:荒山应在两年之内完成造林。林木采伐后应在次年的四月份前完成更新。

8、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流转地内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行为。

9、依法做好护林防火和林地有害生物防止工作。

10、按时、足额支付荒山荒地流转费。

11、流转期间,将合同约定其享有的全部经营权进行再流转时,需报甲方备案存档,再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林地的剩余年限。

(三)、甲、乙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均可行使和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乙方对流转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甲、乙双方应在本流转合同签订的30日内,持原有林权证和流转合同,共同到相关部门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

4、流转土地上原有的林木归乙方所有,转让价款中包含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全部费用。

七、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叁万元整。

2、本合同从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甲、乙双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主管部门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游合同书2

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个人或团体: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旅游事业管理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旅游的时间安排:

由甲方在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此处隐藏22904个字……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特别约定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广州市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以下称“须知”)适用于中国公民参加广州市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旅游。

一、报名出团

1.游客在参加出境旅游应携带有效证件,到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出境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报名。

2.旅游证件(护照、通行证,下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孕妇、健康状况不良者、行动不便者不宜参加出境旅游,有特殊病史者报名时应如实说明。

4.旅行社应全面如实介绍其服务内容、质量及价格。游客应充分了解旅游线路,约定行程内容,并初定出团日期。双方签订旅游合同。

5.旅行社收取团费应出具发票。团费一次付清,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6.旅行社应在收齐旅游证件后15个工作日内与游客确定出团日期。

7.旅行社应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行程表发给游客,详细说明有关事项。缺席者责任自负。行程表应列明以下内容:旅游线路、时间、景点、交通工具安排、酒店名称标准、用餐次数及标准、购物娱乐安排、相关旅行社联系人及紧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用汇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兑换、使用及办理核销或退汇。

二、团费通常包括

1.一次行程签证费用;

2.行程表所列往返交通费、境外机场税(费)、游览交通费;

3.行程表所列酒店或同级酒店的住宿费;

4.行程表所列的餐费(不含酒水);

5.行程表所列非自费旅游项目第一门票。

三、团费不包括

1.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

2.个人旅游意外保险费;

3.行程表所列自费项目及行程表以外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

4.卫生检疫费;

5.出入境行李的海关税、搬运费、保管费和超重(件)行李托运费;

6.酒店内的酒水、洗衣、通讯等费用;

7.办理分团的费用;

8.小费等其他私人性开支。

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四、退团和取消行程处理办法

1.甲方要求退团,乙方按以下标准扣收业务损失费和违约金:

(1)未确定出团日期的,不超过人民币200元。

(2)已确定出团日期的:出发前14天以上(含第14天,下同),扣团费总额3o%;出发前13至7天,扣团费总额6o%;出发前6至1天,扣团费总额8o%;出发当天,扣团费总额9o%。

2.甲方要求更改出团日期,乙方应尽量安排,实际损失由甲方承担;不能安排的,按甲方退团情况处理。

3.乙方收齐旅游证件15个工作日内,不能确定出团日期或取消行程,乙方应退回已收团费并支付己收团费2%违约金;确定出团日期后,乙方不能按时出团的,应与甲方协商选择改期出团或改与其他旅行社并团出发,协商不成,乙方应退回已收团费并按以下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出发前14天以上支付已收团费5%;出发前13至7天支付巳收团费1o%;出发前6至1天支付已收团费15%;出发当天支付己收团费2o%。

4.游客报名时距出发日期已不足14天,报名后游客要求退团的,游客应按旅行社的实际损失支付违约金。旅行社应在游客报名时将预计的实际损失额如实告知游客。旅行社因自身的原因致使游客不能按约定日期出团的,按已收团费的1%的标准向游客支付违约金。

5.游客如不同意1、3、4所确定的赔偿标准的,在订立本合同时可与旅行社协商,另行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标准。

五、有关责任问题

1.旅行社应为游客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物安全需要的服务,对有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物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游客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旅行社应按国家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因旅行社责任造成游客人身、财产损害时,按《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处理。此外,旅行社应向游客推荐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

3.旅行社可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与其他有出境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共同组团,但须征得游客书面同意,并由签约旅行社承担责任。

4.游客应遵守国家出入境管理、海关管理以及相关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土人情、民族习惯;不涉足色情场所。违者后果自负。

5.因申请旅游证件、签证、被拒绝出入境、伤病等属于游客个人客观原因导致游客不能按时成行或行程中断,造成的损失由游客承担,旅行社按实际损失扣收业务损失费后将剩余团费退还。

6.旅途中,游客应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未委托旅行社代管而损坏或丢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7.游客在旅途中自行离团或不参加计划内的某项团队活动,视为自动放弃,所交费用不予退还。旅行社增加任何旅游项目(包括增加景点、购物、娱乐项目等),应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并获得游客书面同意。

8.因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战争、骚乱、罢工、地震、洪水、恶劣天气等)造成不能按约定出团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团队行程更改、延误、滞留或提前结束时,旅行社可根据当时的情况作全权处理。如发生费用增减,未发生费用退还游客,超支费用由游客承担。

9.对由于航班延误或取消、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游客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游客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10.旅途中如遇到不可抗力以外的意外情况,旅行社与游客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对行程作出适当调整,增加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如因调整造成服务档次降低或活动内容减少,旅行社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中有关条款赔偿游客损失。游客应服从旅行社的安排,否则因此而扩大的损失由游客承担。游客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要求。

11.旅行社的旅游服务质量受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监管,如因团队的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赔偿。游客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与旅行社发生争议时,可以与旅行社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部门申诉、或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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